关于印发佛山市手足口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表单位:市卫生监督所  发表时间:2008-5-4
 

 

佛卫监2008〕16号

 

 

各区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我市手足口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我所制定了《佛山市手足口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所,以便不断完善。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五月四日

 

 

佛山市手足口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引

 

为做好手足口病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手足口病诊治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

1、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是否畅通,疫情报告制度、人员等是否落实;

2、监督检查对发热出疹患儿的预检分诊工作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门诊、病房针对肠道传染病的各项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对被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等的消毒处理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是否合法有效;

6、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防控院内感染的管理制度和落实防止院内感染措施的情况;

7、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的落实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对产生的污物、污水的处理方法及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对院内的病媒生物控制(杀蝇、杀灭蟑螂、灭鼠)的落实情况:采用的药物、处理间隔是否合理;

9、必要时现场快速检测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消毒剂浓度、病房紫外线强度、物体表面微生物污染情况;

10、监督检查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工作的落实情况;

11、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打击非法行医的相关要求,监督检查负责诊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相关人员的资质;

12、依法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取证。对可能被肠道病毒污染的场所、物品、工具等进行行政控制。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疾控机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疫情报告系统是否畅通、疫情报告组织(内设机构)和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疫情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否漏报、迟报现象;监督检查疾控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情况、对疫情报告资料分析、调查、核实工作是否落实;

2、监督检查疾控机构对肠道传染病监测系统是否建立健全、运转是否正常;

3、监督检查疾控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防控病原微生物交叉污染或实验室扩散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疾控机构落实疫区、疫点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措施情况;

5、监督检查疾控机构落实疫点、疫区的消毒措施并检查疫点终末消毒的情况;

6、监督检查事件现场疾控机构落实疫点疫区的病媒生物控制的情况:病媒生物监测基本资料、病媒生物处理情况、病媒生物处理效果评价;

7、监督检查疾控机构工作人员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过程中的个人防护情况;

8、依法对疾控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取证。

三、对托幼机构、学校的卫生监督执法

1、监督检查课室、宿舍等场所通风状况和游泳池水的消毒工作;

2、监督检查玩具、个人用具、餐具等物品的清洗消毒情况;

3、监督检查清洁、消毒工作时,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对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情况;

5、监督检查肠道传染病防控知识等卫生宣教工作的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晨检工作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对患儿所用的物品是否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8、监督检查是否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取证。需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依法控制相关场所、物品。

四、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全力开展对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1、监督检查食品原材料采购的索证和台账工作,是否把好食品原料关;

2、监督检查食品加工环节,杜绝生熟食品混防,避免交叉污染;

3、监督检查晨检制度的落实情况,有无加强人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发现疑似手足口病症状的患者有无立即采取及时送诊、居家休息的措施;对患者所用的物品有无立即进行消毒处理;同时有无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4、监督检查个人卫生情况,有无做到反复洗手、工作前和便后洗手;

5、监督检查开展预防手足口病的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情况;

6、监督检查食具、食品工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落实情况,食具消毒效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7、监督检查送风口、排风口、送风排风管道以及空调机隔尘网清洁工作落实情况,就餐场所通风排气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8、监督检查就餐场所地面、台、台布、椅、电话及电梯等公用物品和设施清洁消毒工作的落实情况;就餐场所必须配置洗手设施;

9、监督检查是否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10、监督检查就餐场所及周围环境是否清洁、是否及时清运垃圾,垃圾桶有无加盖密闭。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开展对各类公共场所通风设施、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1、监督检查游泳场所卫生设施、水质消毒的落实情况,防止手足口病患者进入泳场;

2、监督检查美容美发场所、旅业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和防止交叉污染卫生措施的落实情况,完善通风设施,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3监督检查娱乐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通风设施、微小气候和清洁、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4、对拥挤、通风不良和清洁、消毒措施不落实的各类公共场所提出卫生监督意见、责令改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各类公共场所微小气候的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6、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切实保证手足口病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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