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发表单位:市卫生监督所  发表时间:2008-5-7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佛山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指引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定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是一项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开展的职业卫生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审查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设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

三、审查目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四、审查对象

按照危害程度的不同,建设项目可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三类。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均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具体审查事项如下: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外,还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五、审查程序、时限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与建设工程的进度是一致的,具体分为以下三大步骤: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资料,申请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备案通知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仅限危害严重项目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复;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时限:受理资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3.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份);

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7.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1份);

8.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资料包括: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 (1)

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6.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1份)。

七、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2、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八、办理单位及权限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根据项目规模、危害程度的不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资料受理及组织审查、审核、备案工作。

(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

1、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注册,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项目所在地在我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2、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注册,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3、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4、卫生厅委托审查建设项目;

5、介入放射诊疗项目、市直属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X射线探伤、行包X射线检查、核子计应用设施及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登记表使用设施,科研和放射性实验室,乙、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非医用);

6、跨区的建设项目。

(二)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

1、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注册,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总投资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3、市卫生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4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包括CTCRDR、牙科、乳腺X射线普通X射线机等;

5、其它建设项目。

 

九、办理单位联系信息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电话:83816316            地址:佛山市惠景路5

禅城区卫生监督所  

电话:82133823           地址:禅城区市东上路33

南海区卫生监督所  

电话:86393765           地址:南海区佛平路82

顺德区卫生监督所  

电话:22835529           地址:顺德区大良新基三路

三水区卫生监督所  

电话:87771868           地址:三水区西南华侨新村北433

高明区卫生监督所  

电话:88235180           地址:高明区中山路茵翠苑二座

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5号)海康街68号 电话:020-34063129 020-89021107

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路105               电话:83263786 83278660

佛山市顺德区疾病控制预防中心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三路                 电话:22285829 22287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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